近期,博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事项达成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案涉租赁物的买断款,让该案实现案结事了。具体是什么情况呢,那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据悉,被告蔡某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出租iPhone11手机一部给被告,签约价为13944元,租期为12个月,每月租金588元,按月支付,并约定了租赁期届满,若被告未归还租赁物,则租赁期满之日租赁物视为由租转售,该情形下被告需要支付买断价款(买断款=签约价-已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将案涉手机邮寄给被告,被告收到案涉手机后,也按约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7056元和服务费398元。但租赁期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6888元的租赁物买断价款,租赁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后,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买断价款6888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认为已经按月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支付宝账户上也已经显示还清了案涉债务,且案涉手机市场价9000元,合同上的签约价却是13944元,与“我当初看到的价格不一样,这是在强买强卖”。
庭审中,法官耐心听取各方意见,详细向被告释明了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知识,尤其对租赁期满后约定的买断款进行深入的解释。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被告最终意识到自己违反了双方之前约定的租赁合同。当天,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同意仅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放弃对被告逾期滞纳金的主张,被告也同意当场支付买断款6000元,剩余1000元待其发工资后于本月底支付。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通过微信支付了6000元给原告。至此,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物到期后由租转售的条款是需要支付买断款的情形下,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租人在不归还租赁物的情形下需要支付买断款,否则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则应归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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